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方:被告(梁某某化名)
案件结果:胜诉,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
律师:张云鹏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冯某某诉称:2008年,原告取得××村民委员会旧村改造配套用房资格,并享有30平米购房指标,原告依法分得××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随后,被告与原告签订《楼房转让协议书》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上述房屋。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旧村改造,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签订《楼房转让协议书》无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于20××年4月14日签订《楼房转让协议书》无效;2、被告将××小区××号楼××单元××室腾退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未认定冯某某与梁某某于20××年4月14日签订的《楼房转让协议书》存在无效情形,故对冯某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产权买卖纠纷,对于小产权房由于没有不动产权证,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在日常中经常因买卖发生纠纷,针对本案,由于双方交易的是购房指标,律师提出此补偿不同于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国的
法律亦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交易该指标,且村委会与被告签订入住协议行为可以视为对双方交易认可,法院最终支持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起诉。
硕恒房产律师提示:
小产权房虽然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有些小产权房发生纠纷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有些无法得到保护。小产权买卖过程中会存在诸多风险,如小产权房因系违章建筑被拆除,由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出卖人另行出售、抵押等情形。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小产权房屋买卖应充分认识法律政策和购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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